农村宅地基转让问题

2014/06/23 09:1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19)

[摘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在那种情况下转让宅基地有效,哪种情况下转让宅基地无效呢?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在那种情况下转让宅基地有效,哪种情况下转让宅基地无效呢?

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的土地。宅基地的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本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集体全体成员)同意;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村人);3、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转让人系因继承等导致“一户多宅或多房”。如转让人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转让人转让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4、受让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即受让人在接受转让时无宅基地;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一般都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结合上述情况,就本案而言,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因予以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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