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通知

2014/06/25 08:49: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45)

[摘要] 【法规名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颁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查看【发文字号】大地税发[1997]第2号【颁布时间】1997-01-08【实施时间】1997-01-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大连市地方税...

【法规名称】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

【颁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查看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1997]第2号

【颁布时间】 1997-01-08

【实施时间】 199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省在连(驻连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开发区财税局,保税区财税局:

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现将《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按照大连市土地级别新的划分标准,现对我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二级地每平主米年税额6元;三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四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六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七、八、九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本方案仅限于我市市内四区的商业、粮食、供销的批发和另售企业(不包括商办工业但包括工办商业)、金融、饮食、服务行业、文化企业等用地;市内四区的其它行业年税额维持原税负不变;其它区、市、县以及各建制镇、工矿区的镇年税额维持原税负不变。 本方案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执行的《大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与本方案有抵触的,按新的方案执行。

附:《大连市商业企业用地级区划分表》(略)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买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已输入0/200字

相关百科
关于房天下‖ 网站合作‖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手机房天下‖ 开放平台‖ 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