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籍企业及个人房产税税率

2014/07/14 09:3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38)

[摘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2009年度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京地税地[2009]81号,明确在京“老外”缴纳房产税的相关标准。通告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2009年度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京地税地[2009]81号),明确在京“老外”缴纳房产税的相关标准。 

通告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外资企业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外籍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通告同时明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北京地税提醒,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自行申报方式缴纳税款。北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符合条件的外籍企业和个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个人出租房屋,应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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