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能否收回

2014/07/18 08:49: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92)

[摘要] 10月12日讯前天,市民高先生给帮办栏目打来电话:“我和妻子离婚时,把现有的房子赠给了10岁的儿子,约定妻子有永久居住权。当时,我们还拿着赠与合同拿到公证处去做赠与公证。离婚后,我觉得当初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孩子成年后,自己有权决定让谁居住属于自己的房屋。我和...

10月12日讯 前天,市民高先生给帮办栏目打来电话:“我和妻子离婚时,把现有的房子赠给了10岁的儿子,约定妻子有永久居住权。当时,我们还拿着赠与合同拿到公证处去做赠与公证。离婚后,我觉得当初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孩子成年后,自己有权决定让谁居住属于自己的房屋。我和前妻的协议是侵犯了孩子对房产的权利,所以关于房屋的整体约定也因此无效。我能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市国磊律师事务所的路律师,路律师介绍,高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过户给未成年儿子的约定,实质上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这个条件即高先生前妻可以一直居住该房屋。受赠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就需按赠与所附的条件让渡部分使用权,让渡的期限“永久”应当理解为其前妻的有生之年,但若因非受赠人的主观原因致使房屋产权丧失的(如被拆迁等),其前妻的居住权也相应丧失。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约定并未侵犯孩子的权利,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日后赠与人反悔,也不能撤销赠与,而必须按照公证的赠与协议履行。因此,高先生重新分割房产的要求不合法。

离婚房产赠予未成年子女的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在办理营业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2、房产权证。

3、《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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