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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在2004年8月首付了10万元按揭购买了房屋,取得了房产证。在2005年,他与b小姐结婚,婚后是a一人清偿了全部贷款。双方离婚时商议房产分割时,a认为这套房子实际上是自己一人支付的,b小姐却认为贷款部分是婚后偿还的,自己也应该有份。律师解析:夫妻一方婚前以个...
a在2004年8月首付了10万元按揭购买了房屋,取得了房产证。在2005年,他与b小姐结婚,婚后是a一人清偿了全部贷款。双方离婚时商议房产分割时,a认为这套房子实际上是自己一人支付的,b小姐却认为贷款部分是婚后偿还的,自己也应该有份。
律师解析: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婚后贷款部分的房款和,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共同还款,另有约定除外)。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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