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一房二卖纠纷

2014/07/23 08:4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09)

[摘要] 在一房二卖纠纷当中,有三种不同的情形:1、两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在此种纠纷中所买卖的标的房屋的权仍归出卖人,两买受人均不能取得权。这时两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均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平等原则,两买人地位是平等无先后顺序的,即是说出卖人可选择其中任...

   在一房二卖纠纷当中,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1、两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在此种纠纷中所买卖的标的房屋的权仍归出卖人,两买受人均不能取得权。这时两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均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平等原则,两买人地位是平等无先后顺序的,即是说出卖人可选择其中任一一人与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存在以下的处理原则:

  (1)出卖人已将产权证书移转给买受人保管、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的转让合同委托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在此种情况下审判机关一般会认为出卖了已选择了履行该份转让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应优先于另一转让合同。

  (2)在不存在第(1)种情况下则应当审查买受人行使请求权时间上的先后。

  2、出卖人与其中一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的

  如前一买受人未办理产权,而后一买受人办理了产权的,在此种情况下两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并不管买受人与出卖人所签定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该房产的归属,而是以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取得该房屋的权,因为该买受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

  如是在前一个买受人已办理了产权,出卖人又将该房产卖给其他人的,属无权处分行为,后一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前一买受人的追认方为有效。在未得到追认的情形下后一合同为无效合同,出卖人应当向后一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诈骗罪的应当受到追诉。

  3、后一购卖人为恶意购卖人的情况

  如后一购房者明知出卖人已将标的房产与他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签定购房合同的,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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