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有效

2014/07/24 09:1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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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资深房产律师,赵律师(咨询电话:138 1013 5536),中国房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电视台cctv-12《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型房产律师专业提供房屋买卖咨询、房屋买卖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地址:朝阳路 商城a座30 d(京广桥东500米),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www.law-ssc.com/。面谈请预约。房产专业博客://hi.baidu.com/bjhy1

    【问】甲购买了一套平房,购买时只签订了私人合同(有证人),合同约定有关过户手续、税费等由卖方承担。但甲交付全部房款后,卖方一直没有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请问房地产买卖应当如何办理有关手续?我们的买卖合同成立了吗?我应当怎么办?

    【解答】

    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规定:1)只要出卖人是房屋权人,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需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产权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2)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不发生产权转让的效果,但并不影响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案中,卖方拥有房屋的产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由卖方办理契税、产权过户手续,所以您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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