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07/31 09:1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04)

[摘要]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局曾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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