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你喜欢

下载房天下APP
获取更多精品房产知识
推荐
热门知识
热门问答
[摘要]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局曾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获取更多精品房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