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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同时...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同时,集团公司又与股份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事宜。
鉴于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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