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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非住房类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项目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620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厅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非住房类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项目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8]620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厅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产交易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用,非住房交易过程中不能收取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5月15日起,取消非住房类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项目。今后,全省各级房产交易在办理非住房类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
请各地认真贯彻,切实抓好落实。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发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5月1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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