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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立约定金也可以被称为是为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特点在于,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联系。在主合同订立之前就已成立。凡在认购书、意向书一类协议中设定立约定金的,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产生,在其所担保的立...
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立约定金也可以被称为是为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特
点在于,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联系。在主合同订立之前就已成
立。凡在认购书、意向书一类协议中设定立约定金的,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
产生,在其所担保的立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受到定金处罚。因
此,在实践中不能把认购书、意向书中约定的定金性质都认为立约定金,否则对购房者极为
不利。如:因开发商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基于恶意,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签订而让购房
者承担定金不能返还的后果是有违公平原则的。一般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给付定金的时候,
与开发商未就主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而事后双方不能就主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协议,则
购房定金通常应当返还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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