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房屋?

2014/08/06 08:1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08)

[摘要]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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