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非法拆迁非法强拆 理应诉诸法律武器

2013/07/21 12:3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04)

[摘要] 所谓“非法强拆”是指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属于典型的非法强拆。又如在违法建筑拆除中,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直接拆除的,属于非法强拆。

所谓“非法拆迁”即“强拆”是指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属于典型的非法强拆。又如在违法建筑拆除中,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直接拆除的,属于非法强拆。

房屋 人面对“非法拆迁”如何实施权利救济呢?很多人并不知道如何应对。有人选择以死威胁,有人选择武力对抗,有人选择上访、有人选择诉诸媒体等。其结局大多以悲剧或惨败收场。

应对非法强拆行为的困难之处:

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 不作为的 复议或 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公安机关 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1、《 诉讼法》第十一条 款第五项规定:“申请 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 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 机关或 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 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3、《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4、《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 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 职责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 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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