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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其回收条件、批准机关、审批时限分别是怎样的?通过这些房产知识的帮助,这些问题都可为您一一解开。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其回收条件、批准机关、审批时限分别是怎样的?通过这些房产知识的帮助,这些问题都可为您一一解开。

回收条件
经省政府及其土地 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土地 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闲置地回收除外): ⑴土地闲置超过两年;⑵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⑷因单位撤销、适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⑸公路、铁路、机尝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批准机关
省人民政府(属1999年1月1日以前省政府授权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由厅批准)。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办理规程 ⑴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⑵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 (A)回收土地申请书;(B)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C)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D)土地现状调查资料;(E)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3)土地经依法批准回收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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