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提取新政 同一套房一年只能提一次公积金

2013/11/05 13:5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535)

[摘要] 9月27日晚6时许,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等一揽子共计8份文件,对该市现有的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9月27日晚6时许,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等一揽子共计8份文件,对该市现有的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修订之后的细则将比之前更为完善,并涉及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3个方面,将从10月1日起施行。扬子晚报记者从这些文件中获悉,酝酿已久的使用公积金支持南京保障房建设的议案最终敲定,开发企业最高可贷八成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房,最长期限为10年。

新出文件一览

昨晚公布的文件共计8份,分别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购建房贷款、提取还贷、保障房项目贷款等5个配套实施细则。记者了解到,其中包括多项新政策与新业务,而一次性出台与修订如此大量的文件尚属首次,且与以往不同的是,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有任何预告与专业人士解读。市民可登录该中心网站(www.njgjj.com)查阅相关具体内容。

新修订公积金提取细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修订背景

据了解,自2007年至今,南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从1.2万个增加到5.5万个,年归集量从最初的42.18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28.20亿元,年均增速达20%以上,住房公积金年增值收益从也2.29亿元提高到2012年的6.59亿元。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一些新问题不断涌现,如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权益方面渴望享有“国民待遇”,劳务派遣人员要求用工单位为其缴存公积金;职工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越来越多,职工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外,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也有蔓延之势,因此,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现有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政策主要内容

扬子晚报记者从这8份文件中了解到,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南京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实施细则》首次亮相,可以说酝酿已久的这一提法终于得到落实。另外,在公积金支付公租房房租、建立公积金年审制度等方面也有涉及。

新政1:一套住房一年只能提取一次

在南京街头随处可见“提取公积金”的小广告,有人为了提取公积金甚至要付出高达30%的佣金代价。在此次出台的新规中,首次明确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以前是“认人不认房”,即同一套房不停倒手买卖,一年就可以多次提取公积金。现在“认房不认人”,如果此前的房主当年已提取了公积金,那后买的人将不能使用公积金,同时也可防止“黑中介”利用小套住房频繁交易套取公积金。

新规还将严格审查异地转移手续,为防止“黑中介”利用异地转移套取公积金;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防止非家庭成员多人共同购买同一处房产骗提公积金;对委托提取还贷和柜面还贷统一采取转账至贷款账户方式,只能作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处理,借款职工无法提取出公积金。

新政2:首提3种失信行为将不予贷款

新规中还提出一旦在申请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出现下列3种情况的,将不予贷款: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对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也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再次申请贷款将受到限制。

新政3:扩大困难职工提取范围

在新的实施细则中还规定,允许特困职工凭南京市总工会审核、制发的《特困职工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还允许公租房承租职工按照实际发生的租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房租,减轻租金压力。此外,还有3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维修资金和物管费,分别是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对于在南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也可以提取公积金,对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复建房的提取优惠政策,也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作了明确。

新政4: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强制缴存”

在缴存公积金方面,昨晚出台的新规首次明确在单位中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南京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制度相衔接。劳务派遣企业也有为劳务派遣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使他们在公积金领域享受“同工同酬”,此外,将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职工纳入在职职工范围,实行强制缴存,与自由职业者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实行自愿缴存。

新政5:开发商可贷8成公积金建保障房

扬子晚报记者从细则中了解到,保障房项目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总投资的80%,在贷款年限上,经济适用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的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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