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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主要是为了简化服务流程,节省提取人的办理时间,借款人不用每年到省直中心来办理提取业务了。
目前,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主要是为了简化服务流程,节省提取人的办理时间,借款人不用每年到省直中心来办理提取业务了。
此项业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有关条款,按月从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月应还款本息额,并存入本人名下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将自动从其共同申请人个人账户提取。
办理此业务后,在按月提取当日,省直中心以短信形式将有关本次提取的信息发至提取人手机,而提取的职工也可通过省直中心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查询。因此,省直中心将不另向提取人出具公积金提取凭证以及转存凭证。那么,具体是怎么办理,如何实施的呢?
“新人”“老人”分开实施
目前新政已经实施,省直中心表示,新政的实施方式是“新人”新办法,“老人”逐步过渡到委托按月提取方式。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发生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一并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手续。
而2017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可在原规定的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持原规定要件到省直中心,自愿签约实行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借款人及配偶或经授权的单位经办人仍可持规定要件予以代办。
方便在哪儿
简单来说,就是公积金原来12个月提取一次,现在一个月转一次,只要还了一个月的贷款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而此前的公积金贷款提取是这样要求的: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并且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按月提取没有了还款时间的要求和限制。举个例子,市民王先生今年2月办了贷款手续,3月份开始还款,每月还3000元。他在3月份还清了3000块钱贷款后,4月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
按月提取公积金不用去网点服务现场办理,职工只需跟公积金中心签订相关协议,相关的贷款额度就可以直接转到市民的储蓄账户。
适用范围
新政的适用范围为:在建设银行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且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异地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目前没有纳入新政的实施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只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涉及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原约定的扣收贷款本息业务。因此,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前请自行确认签约还款卡余额充足,确保签约银行能够及时、足额扣收贷款本息,以免影响借款人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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