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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登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物权法》实施之后的一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出台,广受社会瞩目。
《土地登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物权法》实施之后的一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出台,广受社会瞩目。《土地登记办法》是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78条,主要对土地登记的概念、原则、效力、类型、内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记各项基本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对土地登记、宗地等有关概念进行了明确;对土地登记进行了重新分类,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其中“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对土地登记的权利名称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对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方式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登记机关的职责,对土地登记的程序、土地登记资料的保管、土地登记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对土地登记公告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等;对土地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东方早报2008年01月04日报道)国土资源部表示,《土地登记办法》是根据《物权法》等法律,在原《土地登记规则》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共十章78条。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于2007年12月30日签发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0月1日开始《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而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不动产,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也是物权法运转的基础。此次《办法》的公布,为落实《物权法》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曾任职于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知名学者武建东表示,《土地登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一次重大进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的接连实施,迫切要求对我国土地权利的主体进行界定,以有效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每幅土地都有“身份证”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完成土地登记后,每幅土地都将发放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土地权利证书,即土地“身份证”。
《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办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制度还需完善
武建东指出,《土地登记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土地产权明晰和财产保护的前提和基础。这一步骤与完善确立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尽快修改我国土地管理法,完善与此相关的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规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武建东指出,从中国的土地管理实践来说,目前我国运转的土地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二元模式的土地运转制度还没有改变。还没有根据我国宪法确定的城市和城市郊区、农村土地分有制宪法原则,界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效的保护其使用权完整地流转。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没有途径进入全国土地流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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