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是什么?

2013/04/25 16:49: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66)

[摘要] 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必须承认农民在土地转让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尽量从土地利益纠葛中抽身而出,做好独立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不再扮演土地掮客的角色,应该是主攻方向。只有这样,农民的利益才能根本得到保障,而政府也不用背负过多的财政与社会伦理上的包袱。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这样,农民在土地被征用的时候就会处于被动的地位,所以,若想改变现状,就必须实行土地所有制改革,那么应该如何贯彻落实呢?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实行的是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在农村实行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导的农村土地经营机制。也就是说,在广大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没有所有权就没有财产处置权,农民既无法参与土地处置的过程也无法控制土地处置的结果,就连类似于房屋租赁者所拥有的优先租赁、优先购买权也没有,因此在土地被征用的问题上处于基本没有发言权的被动地位。这种被动的地位使得农民在土地处置收益的分配上处于不利位置。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做的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 ~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

上面这个数据清晰地解析了博弈各方在土地处置问题中的利益格局,揭示出农民利益受损源自于权力的欠缺。但是,我们还奇怪地看到,做为土地所有者的城市政府也并没有从这种土地处置的利益分配格局中拿到大头。这再次证明,目前这种土地体制是个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都不利的体制——土地使用者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土地所有者也因为各种力量的牵制、各种利益的平衡使所有者权力虚化,使获得利益改变了正确的流向。

在这种体制下,不仅在土地利益分配结构上,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历史使用者不利,更重要的是,这种体制还使土地市场交易的价格机制发生扭曲。既不是按照市场平均价格、也不是按照土地预期收益(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来决定土地的交易价格,而是在利益攫取者的操作下,穿越各种明的、暗的规则,通过扭曲的价格机制使交易价格产生有利于第三方的价格弹性。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只凭开发商或投资者的一句空泛的投资承诺,就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迫切心情下,以招商的名义将土地以低价格甚至是零价格使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变成了投资者的土地储备或银行贷款的质押品。这种价格弹性,不仅使得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可以分配的利益的绝对数量相对减少,在总量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使国家的利益流失,还给有限的土地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因此,改变现行不合理的土地体制是件迫不及待的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必须让利益博弈各方拥有同等的市场地位,按照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配置土地资源。而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则是使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的不二法门。所以,尽管改革土地体制是件复杂、艰巨而需要克服许多困难的工作。但是,承认农民在土地转让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尽量从土地利益纠葛中抽身而出,做好独立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不再扮演土地掮客的角色,应该是主攻方向。只有这样,农民的利益才能根本得到保障,而政府也不用背负过多的财政与社会伦理上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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