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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那么,如何土地使用权继承的定义及其特点是什么呢?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那么,如何土地使用权继承的定义及其特点是什么呢?

土地使用权继承是指公民个人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遗产由被继承人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继承也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般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是权利继承而非实物继承,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又是不动产的继承,必须办理过户注册登记手续才产生法律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特点在于:
(1)继承转让的程序不同。继承转让一般只需经公证、登记两个阶段,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
(2)转让的条件不同,继承转让一般不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程度及已开发投资额的限制,而其他转让方式则受此限制。
(3)受让人不同。继承转让中的受让人是特定的个人,其范围非常有限,且为死亡者的法定亲属;而其他转让方式中的受让人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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