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10/17 19:1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71)

[摘要] 作为“广佛同城”的“排头兵”,南海在公积金管理上有何条例?现实行的办法有哪些?

编者按:作为“广佛同城”的“排头兵”,南海在公积金管理上有何条例?现实行的办法有哪些?

佛山市南海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和良性循环,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佛山市南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归还、管理等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核定和督促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佛山市南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其月工资总额乘以缴存比例确定,职工个人和单位各按8%的比例计算缴存额。

(二)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以定额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各按25元定额缴存。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企业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企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全额财政拨款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三)差额财政拨款单位按比例在预算中列支,其余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四)自收自支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非本区户口职工与本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口迁出本区,并与本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条 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 南海区住房公积金专户 ,对全区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单位在 南海区住房公积金专户 下开设 住房公积金存款分帐户 ;各单位根据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名册在 住房公积金存款分帐户 下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存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增值收益的60%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40%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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