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房产登记条例?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2017/10/18 17:45:13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49)

[摘要] 房产登记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我们的权益,但是有很多人对于房产登记是不太清楚,也不太了解的,所以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浙江房产登记条例,浙江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看一下具体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

房产登记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我们的权益,但是有很多人对于房产登记是不太清楚,也不太了解的,所以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浙江房产登记条例,浙江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看一下具体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

浙江房产登记条例?

1、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权属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2、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3、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浙江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2、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5、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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