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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指南?具体内容?

2013/07/30 16:45: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25)

[摘要] 为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号),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以确保工程质量为核心,提倡技术创新,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实现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应确定科学的建设周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不得盲目抢工。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六条 本指南适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七条 本指南可作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目标管理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前期编写质量管理大纲,宏观指导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职责:

(一)负责组织办理工程建设各项手续;

(二)对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负责,承担工程项目从工程前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职责;

(三)在工程前期确定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目标,并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和其他中介服务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订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将质量目标分解至各参建单位,并督促落实。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检测、监理单位,并分别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最终确定的中标价格应体现合理造价的原则,杜绝因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

(六)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收集、整理建设项目文件;

(七)定期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强化隐蔽工程及工程中间验收及预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建立工程评估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实行工程风险动态分级管理,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工程招标应体现质量要求。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三)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服从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审核以下质量管理文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下发各参建单位遵照执行: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标准清单;

(三)第三方检测项目清单;

(四)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管理实施细则;

(五)设备、材料的进场清单及采购技术要求;

(六)各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接口确认文件;

(七)工程测量控制网方案;

(八)绿色施工措施;

(九)施工质量策划。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目标管理应以过程控制为核心,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明确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的关键点,并适时组织检查。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节地、节能、节水、环保的原则,落实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雨水收集利用等措施。

第十五条 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前进行质量管理策划。策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质量目标,勘查过程要求,勘察成果要求;设计质量目标、新技术应用、设计过程要求、设计成果要求;勘察、设计现场服务等。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合理确定工程使用年限;

(三)勘察、设计成果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技术;

(四)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未经审查批准的草图、白图用于施工;

(五)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的各类服务;

(六)对于国家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工程勘察、设计专业领域,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专业注册师审核、签署。

第四章 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单位单位制定的工程质量总体目标,制定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目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完善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其职责、义务和权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监理业务前,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质量管理策划文件;

(三)按照合同及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制定合理的质量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范围,以四控制(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一协调(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为原则,对工程实施全面全过程监理;

(四)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五)不得批准不合理的工期调整;

(六)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工程实施过程中技术措施费用的投入,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七)落实监理旁站监督责任,履行对质量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报告责任;

(八)审核施工单位针对重大风险编制的专项方案、风险评价、应急预案及演练方案;

(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十)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停复工应事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以下主要质量管理文件:

(一)监理规划;

(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标准清单;

(五)设备监理实施大纲。

除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外,其它文件应得到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法人单位。监理规划应进行交底。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针对重要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编制工程项目旁站监理方案,报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后发送有关施工单位。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设置独立的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组织建立包括各分包单位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施工单位内部及各分包单位的质量职责和接口关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

(四)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防护措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进行风险识别、评价,对重大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五)应注重质量的前期策划,通过强化过程管理,实施过程控制,实现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目标;

(六)应严格履行质量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策划编制以下主要质量管理文件: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质量计划;

(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施计划;

(四)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及重大专项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五)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标准清单;

(六)工程检验试验计划;

(七)绿色、文明、安全施工措施。

以上文件应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或项目法人单位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开工应满足下列主要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已通过审定;

(五)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交付;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己通过规范招标选定,监理合同已经签订;

(八)项目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 单位工程施工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质量体系文件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施工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三)专业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专项方案已经监理批准;

(四)施工所需施工图已齐全,并已会审和交底,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等技术资料已落实;

(五)施工所需的施工人员及机械已到位;

(六)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已进场,材料试验报告合格并已报监理,并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证已报监理确认;

(八)主要监视测量设备、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检定证书,已报监理确认。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施工材料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建设中宜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新型材料,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设备和技术;

(二)采购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信誉良好的材料供应商;

(三)施工单位应对材料进行标识,做好材料质量追溯工作;

(四)进场材料应由采购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文件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工序质量控制应采取日常现场检查和施工质量控制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质量控制在监督检查后应形成记录。

第三十一条 工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进行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施工技术交底;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工;

(三)变更设计应提出变更设计申请,办理签证后方可实施;

(四)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五)施工人员应记录工序施工质量情况;

(六)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二条 特殊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质量计划中应界定特殊过程,并设置施工质量控制点;

(二)特殊过程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作业指导书,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监理或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成品防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成品的损坏。

第三十四条 绿色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应重点包含能源合理配备、废水利用、压缩用地、材料合理选配及循环使用等内容;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评价的要求,编制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

(一)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二)国家、地方或行业颁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四)施工合同。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的分类分级报告流程作出规定,按照要求分别报告有关方。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规定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验收,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过程。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保障性住房工程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分户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向住户发放工程使用说明书及保修说明。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在住户入住期间、保修期内的季节变化期间,施工单位应成立现场保修服务小组,项目法人单位应进行协助,共同做好保修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指南未尽事宜依据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指南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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