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公有住房遇拆迁承租权益如何分配

2013/10/09 11:5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52)

[摘要] 本文介绍了承租人死亡公房遇动迁承租权益如何分配,被拆迁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完全物权中的各种权益,即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及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本文介绍了承租人死亡公房遇动迁承租权益如何分配,被拆迁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完全物权中的各种权益,即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及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法律咨询:承租人死亡公房遇动迁承租权益如何分配

我有了个邻居王老太遇到了一些麻烦,想请教一下。

王老太现年80岁,二十多年前与李老伯结婚,两人都是再婚,都各有三个儿子。李老伯再婚前就有两套公房:a公房和b公房,李老伯和王老太住a公房,李老伯二儿子住b公房。后李老伯将a公房换了c公房,李老伯和王老太的户口迁入c公房,c公房装修后两人实际并未居住,为方便李老伯二儿子的孩子上学生活方便,李老伯和王老太住到了b公房,而其二儿子一家住到了c公房,一换就是二十多年。李老伯于2000年就已经去世。

今年b公房遇拆迁,二儿子已经签好了动迁协议,王老太想搬回c公房,但李老伯的二儿子不同意。b公房和c公房承租人都是李老伯(单位分配,未买下),二儿子和他孩子的户口在b公房内,由于李老伯死亡c公房的户主早变更为王老太(c公房就只有王老太一个户口,承租人未变更)。

现在碰到的问题是由于承租人在动迁前死亡,b公房的动迁利益和c公房的承租权益到底如何分配?王老太到底在实际居住的b公房有权益还是户口所在的c公房有权益?

律师回答:

1、王老太有权要求收回C公房;

2、B公房的拆迁利益中有部分属于李老伯的遗产,王老太有继承权。

建议王老太委托律师维权。

相关法律知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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