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新承租人如何确定

2013/05/27 16:0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00)

[摘要]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则承租人依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承租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而对于公有住房的承租者来说,情况有所不同。假如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公有住房虽非其遗产,公有住房承租权却是其遗留的一种财产性权益。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则承租人依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承租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而对于公有住房的承租者来说,情况有所不同。假如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公有住房虽非其遗产,公有住房承租权却是其遗留的一种财产性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这就是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确定新的承租人规定如下: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戋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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