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面积补偿公摊面积由征收人买单

2013/08/08 13:14: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858)

[摘要] 拆迁面积补偿问题和市民的生活、财产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征收主体和补偿标准不一等种种原因,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和矛盾。

拆迁面积补偿问题和市民的生活、财产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征收主体和补偿标准不一等种种原因,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和矛盾。而随着城市发展的加速,我市原有的拆迁与补偿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昨日,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据了解,《条例(草案)》将在本次人代会上公开征集广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据了解,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刘学政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的议案》(1号议案),并被列为大会议案。1号议案是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全国范围内唯一一个启动的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立法项目。同时,也是我市第一件关于立法的代表议案。此前我市仅有一件规范人大自身事项的法规提交大会审议,《条例(草案)》也是我市地方性法规首次提交人代会征求代表意见。

拆迁面积补偿原则

不能降低补偿标准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既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条例因此,(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把握了以下原则,即贯彻落实国务院《征收条例》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既要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心理预期,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城市的发展需要,维护公共利益。同时,“ 还要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万振东指出,我市2006年以来执行的补偿标准,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有积极作用,本次立法应充分考虑与以往政策的衔接,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完善,特别是不能在补偿标准上降低。

拆迁面积补偿主体

明确政府为土地征收主体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收实施、征收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其中,关于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方面,《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这一规定,《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从而明确了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万振东介绍说,虽然在实践中,市区的房屋征收活动一般都由区人民政府实施,但考虑到《征收条例》的规定和未来可能出现的重大征收活动,《条例(草案)》仍保留了市人民政府这一征收主体的表述。“房屋征收部门在我市目前极不统一,有的单独设立、有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房屋征收直接涉及对房屋所有权人重大财产权的处置,是一个极其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保证行为主体的适格是非常重要的。”万振东表示。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市、区(市)两级房屋征收部门不论机构如何处置,名称上应当统一规范,确定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适宜的法律身份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拆迁面积补偿

公摊面积由征收人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金的标准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以往情况来看,也是多数土地征收矛盾产生的根源。为此,《条例(草案)》着重进行了规范。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万振东介绍说,自2006年以来,针对房价趋高的现实情况,我市依法确立并执行了以“就地房屋补贴”作为基准的补偿标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标准,并规定了25平方米的住房保证面积、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以及45平方米的有偿改善面积,在当时较好地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改善了其居住条件,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但是近几年来,房屋征收基本上为征收多层、补偿高层,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一般远远大于多层住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在调研中,市民对这一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而且,实践中进行的房屋征收项目,也都在具体工作中通过不同方式,增加一定的面积补贴。

记者了解到,基于以上情况,按照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补偿标准不降低并适当改善的总体思路,《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就地房屋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五)被征收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六)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据了解,按照以上标准,相比2006年拆迁管理法规的补偿标准,增加了规定“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面积”,即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作为应补偿面积,由征收人给予补偿。“这样就把公摊面积还给居民了,让居民改善住房面积。”万振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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