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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出审核决定的,经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陕西汉中经济适用房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经审核,申购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退回其申请,并说明原因,给予书面通知。
(四)公示。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购人基本情况在本市主要媒体及申购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购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收入和现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30日。
(五)发证。在公示期内无投诉的,确认申购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核准)表》上签署同意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意见,同时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可购面积,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卡》(以下简称《购房卡》)。公示后有投诉的,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投诉查证不实的,确认其申购资格;投诉查证属实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购人。《购房卡》只限本期申购有效。
四、销售程序
(一)发布公告。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取得本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本期可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数量、预销售价格、户型、预售时间、申购人的产生方式、选房程序等。
(二)申购方式。根据本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和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由申购人持《申请(核准)表》、《购房卡》及本人身份证,到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开场所,按公告事先确定的申购人产生方式产生申购人选房顺序。公证机构对产生申购人选房顺序的全过程进行公证。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主要媒体对申购情况进行公示。取得《购房卡》的申购人未到现场参加申购活动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申购资格。
(三)自主选房。申购人根据选房的先后顺序,凭选房顺序号和本人身份证,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房号,并在10日内办理订房手续。
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房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购房资格。
(四)签订合同。申购人按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凭《申请(核准)表》、订房手续及身份证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符合公积金或银行贷款条件的,按规定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五)权属登记。购买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应当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并注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五、上市交易
(一)购买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评估价出售;出售时,按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超标部分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收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二)购买人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三)购买人以市场评估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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