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房产中介网上发布房源须用实名

2017/01/27 08:00: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949)

[摘要] 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

近日,省住建厅、发改委、地税局等部门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房地产中介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实名。

房产中介网上发布房源须用实名

《意见》提出,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

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

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定期发布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

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房屋交易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

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关部门要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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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新房产经纪李志南屡次发布虚假房源,你们怎么不处理?

2019-01-03 17:14:18 来自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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