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青岛公积金以下情况补缴算连续缴存!

2016/10/19 15:4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456)

[摘要] 在青岛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公积金存在补缴情况,是否属于连续缴存?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公积金贷款买房,应符合的基本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对于这一政策,有购房者提问:在青岛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公积金存在补缴情况,是否属于连续缴存?

以下两种情况下,若补缴至12个月,可视为连续缴存:

1、 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

1)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

2)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单位一次性补缴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初欠缴月份次月起计算超过3个月的,申请人须再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2、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

1)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

2)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12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申请人须再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特别提醒: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如果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予缴存的,视为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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