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013/08/30 17:43: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19)

[摘要]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旧城改造大力推行,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拆迁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拆迁带来的补偿纠纷也不段出现。那么,国家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重庆拆迁补偿标准又如何?下面一起跟小编来看看。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旧城改造大力推行,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拆迁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拆迁带来的补偿纠纷也不段出现。那么,国家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重庆拆迁补偿标准又如何?下面一起跟小编来看看。

拆迁私有出租房屋,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住宅房屋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9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因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增加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各得50%。

具体的赔偿数额等各地方规定并不相同,但最基本的是必须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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