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发生争议都有哪些情况呢?早知道早避免

2016/05/25 10:36:18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05)

[摘要] 房屋产权争议在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房屋产权买卖引发的纠纷涉及到买卖价款、产权归属、原承租户的实际利益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想要避免房屋产权的争议,在买卖房屋时我们要注意房屋产权买卖合同德确立尤为的重要。下面详细讲解一下房屋产权争议会出现的一些问题。

房屋产权争议在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房屋产权买卖引发的纠纷涉及到买卖价款、产权归属、原承租户的实际利益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想要避免房屋产权的争议,在买卖房屋时我们要注意房屋产权买卖合同德确立尤为的重要。下面详细讲解一下房屋产权争议会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房地产商分离出卖,由于房屋是修建在国家土地上的,附着在土地上属于不可分的性质,房屋产权通过买卖而发生转移时,该房屋修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随之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屋产权和土地权分别卖于不同的购买方,或者售出房屋时只转移房屋产权而不同时转移徒弟的使用权,则买卖双方在后期使用时容易发生纠纷。

二、房屋产权没有登记过户,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权人。非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房屋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五、价格欺诈,显失公平,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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