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

2017/11/27 16:05:36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325)

[摘要]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呢?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那么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呢?

 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除经济适用房、廉价房、拆迁安置房外,其余房地产企业(包括类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均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模式,清算后多退少补。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规程》第三十四条所述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按房产类型分别为: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车库、车位等2%,经营用房(包括工业、商业、办公用房)3%,单体别墅、单体底层住宅4%

 2、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时,不再实行原“先预征、后清算”的模式,也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经纳税人确认,发现符合《规程》第三十四条的,可直接按交易收入及房产类型核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参照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3、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发票和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应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原则上适用“孰高原则”,但对纳税人在售房过程中确实存在折扣折让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开票金额实际收取的价款确定收入。

 宁波土地增值税如何预征呢?

 1、我国的房地产、特别是专门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因其开发周期长,预售的产品多,一般对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平时预征、竣工结算后汇算清缴的方法。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3、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以上是小编归集的宁波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以及如何预征的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商们应该配合各相关部门工作预缴税款,共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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