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须知:开发商违约后应承担哪些责任?

2017/10/30 15:37:39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573)

[摘要] 期房因为价格低廉而备受购房者的青睐,但是,近年来频繁出现开发商违约之类的新闻,使得购房者购买期房时都提心吊胆的,生怕自己的血汗钱打了水漂。那么,实践中,开发商违约后应承担哪些责任呢?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这方面的内容吧。

期房因为价格低廉而备受购房者的青睐,但是,近年来频繁出现开发商违约之类的新闻,使得购房者购买期房时都提心吊胆的,生怕自己的血汗钱打了水漂。那么,实践中,开发商违约后应承担哪些责任呢?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这方面的内容吧。

开发商违约应承担哪些责任?

解决这个问题之前,购房者首先应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对违约责任的处理进行过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按法律规定可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赔偿的标准以直接损失为限,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交房

合同未约定交付房屋违约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交付房屋,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按照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应拒绝接收房屋,并视出卖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交付房屋的,应按出卖人交房处理。

如购房者已接收商品房,发现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可按此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出卖人拒绝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更正的,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设备、装修的差价款、改动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损失。

(三)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变更规划、设计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仔细约定各项条款,了解自己的各项合同权利,出现开发商违约的情形时,可以试着去协商,如果协商没有效果的话,应通过法律手段彻底解决纠纷,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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