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很简单?那是你不知道继承这几大误区!

2017/12/29 16:03:47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210)

[摘要] 从古至今,房屋继承始终是个热门话题。由房屋继承所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毕竟现在的房子是越来越值钱了。不过,有许多人对房屋继承存在以下6大误区,尤其是最后一个。

从古至今,房屋继承始终是个热门话题。由房屋继承所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毕竟现在的房子是越来越值钱了。不过,有许多人对房屋继承存在以下6大误区,尤其是最后一个。

误区一:同居多年就享有了配偶继承权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于同居多年而没有登记结婚的未婚夫妻,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

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误区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误区三: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虽然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也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误区四: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误区五: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死亡,不必过户就归生存者一人所有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误区六:父亲去世,未出生胎儿无继承权

未出生胎儿在父亲去世后仍享有继承权,所以在分割遗产时要为孩子保留份额,分为3种情况:

1、胎儿为死体,原预留份失去意义,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2、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没多久就死了,原预留份已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依照法定继承归其母亲一人;

3、胎儿为活体,原预留份属于该婴儿,在满18周岁前,由其母亲代为监护保管。

不得不说,有关房子的一切事情都是那么的复杂,就连房屋继承都这么麻烦。对于房屋继承这6大常见误区,大家都能够理解了吗?如果有购房者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妨来看看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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