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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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