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 起诉开发商成功维权

2019/07/30 06:07:11来源:搜狐焦点 浏览量(6311)

中国江苏网1月3日讯 消费者花80万元购买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维修中对房产公司出具的维修方案存疑,双方产生争议诉讼至法院。该起纠纷经润州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赔偿消费者龚某损失5万元,同时协助龚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15年8月,龚某与镇江市某知名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房屋交付给龚某使用。龚某于2015年12月份支付购房款80余万元和代收产权证费用近1万元,并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接收房屋。

但交房后龚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客厅顶板存在质量问题。在协调过程中,房产公司施工方出具了施工方案。因龚某对此存疑,故单方委托了房屋质量检测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认为,客厅顶板属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严重缺陷,需要修复并且赔偿。

此后,双方因为该质量问题以及具体的施工方案产生矛盾,且因该房屋的房产证至今未能变更至龚某名下,于是龚某诉讼至润州法院,要求房产公司给予修复、赔偿,并且协助办理房产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的专业机构,对房屋顶板问题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客厅顶板混凝土存在两处有明显的外观质量缺陷,属于现浇结构外观严重缺陷;同时,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条款要求。

比对施工方出具的施工方案,鉴定机构出具的维修方案要求对孔洞注入水泥基灌浆料,正常养护7天,并且在孔洞对应板底粘贴碳纤维布一层。

然而,就这一鉴定结果,庭审中房产公司认为鉴定结论实质与施工方案无根本区别,鉴定程序的提起无实质必要,即便购房者存在损失,也是购房者不同意房产公司的施工方案拖延所致。

对于房产证变更问题,房产公司称,龚某以维权为名义拒绝授权开发商代办房产证,对此开发商并无过错。

龚某则陈述,开发商以办理房产证为要挟,要求他签署放弃合法权利的承诺函。他不同意放弃权利,从而无法取得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应当对房屋质量、装饰装修承担保修责任。经鉴定该房屋存在现浇结构外观严重缺陷,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条款要求,房产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此外,对比施工方案与鉴定结论,经法院了解,水泥基灌浆料与砼(混凝土)相比,具有流动性更好、轻度更高和施工易于控制的特点,可以均匀承受荷载;而碳纤维布适用于加固修复,可以增强构件的承载能力及强度。水泥基灌浆料和碳纤维布的采用对于该部位修复意义重大。

因此,法院可以认定,施工方自行出具的施工方案不能完全有效地达到功能修复的目的。

并且,原告方基于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考量,鉴于施工方造成了工程质量外观严重缺陷的事实;该施工方与开发商之间的利害关系;原告自行委托机构所作检测报告中的认定与施工方案的差异等因素,原告完全有理由要求房产公司出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制定的维修方案,或者由房产公司进行维修后出具有关部门认定维修经检验合格的证明。

再者,纠纷之所以不能妥善解决,与房产公司未审慎勤勉履行合同义务有关联,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支持损失5万元。

至于未能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法院认为, 2015年12月12日,根据房屋交接单、验收表、物品交付确认书等证据,双方顺利完成了房屋的交接。当时就房屋交付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和分歧,购房者也交纳了代收产权证费用,开发商在交付当日应当要求原告方出具相关资料和手续,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主张购房者拒绝出具授权手续,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开发商后要求购房者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放弃权利才委托代办产证,系开发商就房产证办理事项单方增加的条件,购房者无受约束之义务。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并酌情支持违约金2万元。

笔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开发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蒙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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