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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些条例和法律规定了综合地价款的交纳范围。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综合地价款的含义:一些条例和法律规定了综合地价款的交纳范围。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即明确政府(或代为收取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收取收益的法定主体,授权调整事项仅限于具体年限、比例两部分。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综合地价款”的构成及收取主体已有明确界定。
(一)、原北京市土地行政主管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4〕486号)第三条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包括二十一项税费减半和出让金)。”即明确界定,综合地价款由所涉二十一项税费的减半部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构成。
(二)、北京市建委《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附件一“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中规定:“…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即明确界定,综合地价款的收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具体实施。
提交证件受理 电话通知领取银行卡(收费处)
申请人提交证件:
( )1、交纳综合地价款的票据(两张,一黄一蓝);
( )2、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 )3、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 )4、 原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核对原件);
注: 办理手续时原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可以不到场,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但领取综合地价款必须本人到场办理,否则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交纳费用:
1、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计算公式:计税金额(或按照指导价计算的总房款)×万分之五(申请人为个人的住宅暂免)
2、土地:(1)成本价公有住房,计算公式:房产证建筑面积×1560×1%;
(2)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安居、康居、补贴出售、单位房改经济适用房、绿隔项目、危改回迁房),计算公式:成交价×3%;
3、综合地价款(买方交纳):
5年后上市经济适用房:计税金额(按照指导价计算的总房款)×10%。
4、房证印花税:5元/本;
5、标准价、优惠价的房屋交换前,需改成成本价,请原产权人到原产权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出具证明。
6、登记费:祥见收费标准。
领证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在申请与领证时应保持一致,不得在领证时过期;
2、领证时间:十个工作日后领证(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领证时所需材料:受理通知单原件、身份证原件,如为代领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注意事项:
1、提交的材料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否则提供监护关系公证书,
3、所有复印材料及申请资料要求采用A4纸,填写表格一律采用黑色签字笔;
4、居民身份证的正反面必须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5、交换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办理,否则需出具经的公证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有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的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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