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2013/05/03 11:0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7251)

[摘要]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都要先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在业主大会召开前有什么筹备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是什么呢?

业主大会成立前都要先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在业主大会召开前有什么筹备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是什么呢?

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并在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买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已输入0/200字

装修美图

湖城大境天锦 280平米轻奢风格完全就是“奢

【艺顶装饰】198㎡新中式,完美演绎东方美

【艺顶装饰】130㎡现代极简,朴素的空间设计

【艺顶装饰】350㎡现代典雅,朴素安静的空间

帮我找房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