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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二五期间,辽宁各市将增加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可以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或土地有偿出让,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等条件由企业投资并持有的方式建设
【来源:沈阳日报】10月22日,记者了解到,目前沈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已经出台《沈阳市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租房保障办理须知》(以下简称《须知》),请取得公租房资格认定通知书的申请家庭,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须知》要求,申请家庭不得租赁双方父母或子女的住房;按照资格认定通知书要求的时限,持资格认定通知书到租赁房屋所在区级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之前,按照复审制度要求,申请家庭必须补齐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然后持房屋租赁证在资格认定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再同提出申请所在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从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次月起,开始计算公租房租金优惠。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的当月内,须办理盛京银行储蓄存折,并携带身份证、盛京银行储蓄存折到申请时的社区委员会进行登记录入储蓄存折账号,以便按公租房政策拨付租金优惠资金。
【来源:房天下整理】公租房每套面积不超60平方米
十二五期间,辽宁各市将增加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可以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或土地有偿出让,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等条件,由企业投资并持有的方式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公租房来源:新建和既有房
机构投资者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将得到政策鼓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同时引导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业和高、中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高、中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级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除了新建,既有住房也将成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各地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由政府或机构统一租赁后面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通过购买户型面积符合标准的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公租房租赁合同不超5年
辽宁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为三类人群,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将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保障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申请条件也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当地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将享受优先轮候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辽宁将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网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期限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并公布。对骗取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建公租房要配套商业设施
今后,辽宁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时,都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并将配建套数、面积、套型、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限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特别是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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