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 房产税≠房地产税

2017/08/03 19:10:00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834)

[摘要] 2017年7月26日,陕西省政府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该通知并非新增或制定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而是根据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对之前的政策中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应性修订。此次调整的内容是什么?

2017年7月26日,陕西省政府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该通知并非新增或制定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而是根据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对之前的政策中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应性修订。那么此次调整的内容是什么?房产税房地产税究竟有哪些不同呢?

政策调整了哪些内容?

政策中新增了部分内容如:细则第三条的“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第四条的“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以及第七条对单位公务用房范围作以限制等。

政策中也规范了部分内容如:根据《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但五类房产可以免收:(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4)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地产税究竟是什么?

陕西市此次政策的出台给很多媒体造成“房产税来了”的误解,其实“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活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它和房产税一字之差,但内容差之千里——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房地产业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囊括在“房地产税”的范畴。2011年1月,上海、重庆开始向个人房产开征。但结果显而易见,试点城市房价并未受到有效抑制,房地产税试点扩围也再未听到过。

政策回顾

重庆: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上海:征收对象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的住房,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税率为0.4%和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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