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016/03/15 14:56:12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76)

[摘要] 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化,国家也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国土资发1999222号颁布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化,国家也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国土资发(1999)222号颁布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

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低地价折算的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国有土地租赁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高年期。

五、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七、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八、各级土地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 。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九、各省、市在本《意见》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意见》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意见》要求规范办理。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共九条,均为了保证国有土地的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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