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2015/10/12 17:0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32)

[摘要]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一定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考量);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考量)。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 、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 、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对承租权产生争议的,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管理公房的单位确定承租人,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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