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商品房购房合同在哪些地方更加完备了?

2015/10/20 13:25: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46)

[摘要] 在很多案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购房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原因是什么呢?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权利不对等。而新规在这一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并且广泛地向市民采纳意见。

2015年10月11日,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就修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及新起草的《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10月20日前提出意见。

新规在哪些地方更加完备了呢?

1、购房人买房买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

记者注意到,由于自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限定购房价格和销售对象,不同于普通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自住房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开头就给出了提示。

提示强调,购房人自取得房屋权证书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此类住房。

2、开发商对购房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同时,增加了“买受人信息保护”一条,规定开发商对购房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购房人书面同意,开发商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购房人信息。

3、车库车位应该首先满足业主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强调,开发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销售。车库、车位用于出租的,开发商也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可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超过6个月。遇到调整租金,也应该与全体业主协商。

4、办理交付手续不得在房屋查验之前

验房屋,是商品房交房时重要的一环,也是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的一个环节。不同于现行范本中的笼统模糊,记者注意到,此次三份合同的征求意见稿中,在查验房屋一项,增加了许多内容。

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办理交付手续前,购房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其次,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购房人在房屋查验中如果发现了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开发商必须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的质量规范,在约定的日期内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修复后再进行交付。

5、水电气热需明确交付条件

“房子都交了,可燃气还没有通,这可怎么办?”这样的烦恼,曾有购房人遇到过。

新版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水电气热、电视电话和宽带网络的交付,首次详细列出了低标准。具体包括: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要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供电,交付时要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燃气交付时要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交付时则要敷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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