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 当心“第三人”

2015/10/20 10:25: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95)

[摘要]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警惕“第三人”。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若合同中出现“买方可指定第三人办理产权”、“以公证形式办理过户”等条款,应注意防范房屋被投机客低价收购。

近期二手房交易比较活跃,为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房产纠纷,提醒客户防范交易中的陷阱。今天,小编跟大家谈谈常见的陷阱。

用过期房源“钓你上钩”

对策:交易前核实房源是否属实

一些房屋中介门店橱窗上发布的房源信息、媒体上发布的房源广告,大部分为业主口头委托,未经书面授权。有的房源广告为房屋已出售的过时信息。甚至一些购房者看到网站上发布的房源信息存在不少利用虚假房源钓客的现象。

在正式签署合同前,应核实对方身份及房产信息。买方除需核实房屋是否抵押、查封,是否市交易等情况外,还应核实卖方身份。如遇到卖方因某些原因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理,则代理人必须具有卖方的委托代理书(经公证)。同时,卖方也应注意,买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口头承诺转眼就反悔

对策:任何重要约定都要签订书面协议

个别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时,以“老乡”、“熟人”为由,轻易许下口头承诺,结果转眼又反悔,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为此,管理部门提醒买卖双方,千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任何重要约定都要签订书面协议,并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盖章和持证经纪人员签字,不要轻信合同书面约定以外的服务承诺。

合同藏玄机,房屋或被“贱卖”

对策:把合同读透,采用示范文本

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先仔细阅读合同内容。若合同中出现“买方可指定第三人办理产权”、“以公证形式办理过户”等条款,要小心,投机客可能利用这些条款,从不太熟悉市场行情的卖房人手中低价收购房屋,再提价转售给第三人,赚取差价。

管理部门提醒购房人,应选择合法经营、操作规范、信誉度好的房产中介公司,可要求房产中介提供省住建厅、省工商局推荐使用的《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存量房居间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三个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以减少不规范合同带来的纠纷。

另外,同样需要提醒购房人的是,成交时请勿为逃避中介费而选择“跳单”。“跳单”行为可能造成违约,带来纠纷,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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