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 拆迁前必须发布拟征地通告

2020/12/22 17:59:55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86)

[摘要]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流程首先要发布能够让集体村民能够知晓的公告,然后再征求集体村民的意见,再根据村民的意见来制定相应的拆迁流程,之后在补偿然后再进行拆迁撤离等。那么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流程首先要发布能够让集体村民能够知晓的公告,然后再征求集体村民的意见,再根据村民的意见来制定相应的拆迁流程,之后在补偿然后再进行拆迁撤离等。那么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

根据相关的规定,征收土地前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主要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一)、征地前程序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即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二)、征地实施程序

1、征收土地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6、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综上可以看出,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并且此流程中很多具体的环节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会在一些环节出现违法的情况。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熟知拆迁的流程,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对拆迁流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发现有违法的情况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沟通谈判最后达成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的相关法律规定:

1、政府违法征收拆迁,应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在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在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政府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但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再审最终判决确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行政赔偿。

推荐理由: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如果当年的征收补偿少了,法也明确提出可依法启动再审。

2、刘建业诉新郑市和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情介绍:原告刘建业系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村民,在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和炎黄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有三层房屋。2014年,因黄帝故里祭祖大典,和庄镇人民政府将其划入征收范围,但原告并未看到有关房屋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2015年5月,在和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房内所有物品均被毁坏。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新郑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确认和庄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原告多次与和庄镇人民政府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建业遂向河南省惠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庄镇政府履行赔偿职责。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和庄镇人民政府依法赔偿刘建业房屋及物品损失共计141.7552万元。

推荐理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但是公权力也不得借故剥夺公民法人私有财产,而应给予补偿。征收过程中,其行为损害公民私权益的,公民还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依法赔偿。房屋损失赔偿的事项包括房屋本身损失、房屋附属结构损失及屋内物品损失。本案政府未对征收和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即拆除刘建业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复议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刘建业据此申请行政赔偿,未果后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体现法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行赔偿之诉。

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一般会根据集体土地的状况来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和流程,但是不能够私自的拆除农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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