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

2016/11/25 18:19:55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40)

[摘要] 小产权房禁止买卖出售,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在不少的纠纷案件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小产权房这几个字眼,而它们也往往是造成纠纷出现的重要原因。那么奉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小产权房合同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判断其有效与否,还是有既定

小产权房禁止买卖出售,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在不少的纠纷案件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小产权房这几个字眼,而它们也往往是造成纠纷出现的重要原因。那么奉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小产权房合同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判断其有效与否,还是有既定的规则的。

一、奉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合同效力的争议主要在于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是否可以流转。纵观历史的发展,我们发现在1999年第二次修订《土地管理法》以前是允许小产权房的买卖的。《土地管理法》延续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精神,这在1988年的第一次修订时,也予以了保留。《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订过程剖析小产权房

物权法》从草案的提出到后通过,经过了七次审议,修改了诸多条款,其中也包括宅基地转让。在《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可见草案的第二稿是允许宅基地上的住房和宅基地的转让的。

(三)订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而小产权房的变更登记属物权登记行为,对物权变动的禁止并不影响债权的设立。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既有关联又相区别的,物权终能否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变动,并不影响债权的设立,也就是说小产权房根据现行政策不能进行变更登记,但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订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而且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合同的目的可能无法实现罢了,这个时候完全可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是认定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也予以了肯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可能其订立合同的本意就不包含小产权房的变更登记或办理产权证,而只是要求交付使用而已,如果强行认定合同无效,岂不是有违当事人的意思?在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理论下,这样做恐怕不妥。

(四)只要小产权房手续齐全,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对此也做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奉贤小产权房买卖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

第一,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出购房风险提示指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像小产权中的“乡产房”、“村产房”等并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

第三,购买乡产权那样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这样无形中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增加购房风险。

根据政策,国家是不予支持消费者购买小产权房屋的,对此,购房者要慎而为之。不要因为省钱,或一味跟随“潮流”而“贪小利、吃大亏”,得不偿失。

奉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有效与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一般来说,若是存在明显的欺诈,则该合同是无法成立的,当然,若是明知而为的行为,则终的判定也许将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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