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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澳大利亚政府颁布2010年贸易实施(消费品安全标准——拉绳窗帘产品)法规,规定从2010年12月31日起,拉绳窗帘产品(百叶窗和窗帘)应符合该法规的要求。 一、这一标准为强制性法...
近日澳大利亚政府颁布2010年贸易实施(消费品安全标准——拉绳窗帘产品)法规,规定从2010年12月31日起,拉绳窗帘产品(百叶窗和窗帘)应符合该法规的要求。
一、这一标准为强制性法规,要求2010年12月30日之后供应的拉绳窗帘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零售包装上应带有警示标签:“WARNING:Curtainandblindcordshavecausedthedeathofyoungchildrenandmustbeinstalledsothattheyarenotastrangulationhazard.Followtheinstallationinstructions”。
2、拉绳上应带有警示标签或吊牌,注明可能对儿童造成勒束危险:“WARNING:Youngchildrenhavediedbywrappingloosecurtainandblindcordsorchainsaroundtheirnecks.Securecordsorchainswithcordguidesorkeepthemoutofreachbywindingthemaroundacleat.Movecotsandfurnitureawayfromwindowcoveringcordsorchains.Donotremovethislabel”。
3、安装说明中应标明避免造成勒束儿童的危险,并提供安装拉绳窗帘产品的实用指南。
4、产品应包含安装说明中列举的保证拉绳安全性的所有部件。
二、如果拉绳窗帘产品带有拉绳导向装置,那么该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受到来自任一方向的70牛顿拉力10秒时间内,仍能牢固地附着于墙壁或安装说明中标明的其它架构;
2、可以避免拉绳在不高于地面以上1600毫米的位置形成220毫米或更长的环形绳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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