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是停车位买卖关系还是停车位租赁关系

2014/06/16 09:1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74)

[摘要] 当事人之间是停车位买卖关系还是停车位租赁关系——郭正和与深圳市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案件概要】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54号。2.案由:车位租赁纠纷案3.诉讼双方原告:郭正和,男,汉族,...

当事人之间是停车位买卖关系还是停车位租赁关系

——郭正和与深圳市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概要】

1.判决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54号。

2.案由:车位租赁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正和,男,汉族,40岁,现住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花园。

被告:深圳市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19层10-12室。

法定代表人:侯?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红平,该公司员工。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华;代理审判员云陈庆云;代理审判员李立

5.审结时间:2004年9月7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花园车位租赁合同》(以下简称《车位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花园”地下停车场的第g45号车位出租给原告使用(位置以停车场平面图标示为准),租赁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68年2月26日止;租金12万元,于签约当日一次性付清;承租期间,原告需另行向“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管理费;原告对被告迟延办理《房地产证》表示理解,同意不再就“花园”安远阁1002号房办证问题向被告提出异议。原告认为,双方关于车位租赁期限为67年零1个月27天的约定违反了《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强制性规定,超过部分无效,被告应将其多收取的564.93个月的租金84699-96元返还原告,并应支付其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同时,被告利用其经营、开发房地产的,及原告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经验,擅自在《车位租赁合同》中加入了与其内容不相关的条款,该合同关于原告对被告迟延办理房地产证予以理解,同意不再就安远阁1002号房办证问题向被告提出异议的约定,使被告免于承担60万元的迟延办证违约责任,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应认定为显失公平予以撤销。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于2002年9月6日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即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68年2月26日止,共计564.93个月);2.被告向原告返还无效部分564.93个月的租金84699.96元及利息13411.88元(自2001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03年8月31日止,按银行中长期贷款年利率5.94%计算);3.撤销《车位租赁合同》第4条关于“乙方对甲方迟延办理房地产证予以理解,同意不再就花园安远阁1002房房地产证等问题向甲方提出异议”的条款;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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