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死过人的房屋不知情可否主张撤销合同

2014/06/30 09:15: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99)

[摘要] 2013 年7月24日,出让人孙某与买受人周x德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周x德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之后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花费过户费等费用共26000元。

2013 年7月24日,出让人孙某与买受人周x德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周x德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之后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花费过户费等费用共26000元。所涉房屋在出卖之前一直对外出租,2012年11月18日,一承租人因醉酒在该房屋内死亡,2013年6月,其他共同承租人退房,孙某于当日到房产中介机构挂房出卖。周x德得知其购买的住房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遂诉诸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孙某退还已付的购房首付款。孙某答辩时称,房子一直是通过朋友对外出租,其一直不知道房屋内有人死亡,只在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后才听说的,故不能成为周x德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

【分歧】

孙某和周x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否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x德可以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孙某事前未告知周x德房屋内有人死亡的事实,属于欺诈。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x德无权主张撤销合同。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笔者认为,孙某将自有住房卖予周x德,周x德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交易时对房产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本案中,涉案房产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而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因此,该非正常死亡信息对周x德是否愿意与孙某进行交易,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均有重大影响。

从庭审中得知,此次房屋买卖在签订合同前孙某并未向周x德披露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且双方最终达成的交易价符合市场行情。孙某虽称在签订合同时自己亦不知道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承租人死亡的时间为2012年11月18日,而孙某与周x德签订合同的时间为 2013年7月24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作为原房屋实际人的孙某不可能不知晓该事实;另外,其他共同租房人在2013年6月退房当天,孙某即到中介机构挂房出卖,从其该举动来看,也可以推断孙某在与周x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亦知晓了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因此孙某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欺诈。

周x德系在受到孙某欺诈的情形做出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周x德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合同撤销后,孙某依法应当退还周x德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30000元。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买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已输入0/200字

相关百科
帮我找房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