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物业被查封谁负责

2014/07/04 11:0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70)

[摘要] 个案回放:在对比了很多套物业后,李女士终于决定购买陈先生的一套物业,双方在2008年的6月份签订了买卖合同。原本事情进展得顺利,李女士也为终于能买到一套离自己地点近、又相对实惠的物业而高兴。然而,中介和李女士都没有预料到的是,就在签合同后不久,陈先生的...

个案回放:

在对比了很多套物业后,李女士终于决定购买陈先生的一套物业,双方在2008年的6月份签订了买卖合同。原本事情进展得顺利,李女士也为终于能买到一套离自己地点近、又相对实惠的物业而高兴。然而,中介和李女士都没有预料到的是,就在签合同后不久,陈先生的生意一落千丈,不大不小的财务问题令该套房产被法院查封了。陈先生将情况高知李女士,并称自己正在加紧筹资还债,过一两个星期就能解封。由于李女士过于喜欢那套单位,于是表示愿意等物业解封后再进行交易。

两个星期过去了,到了约定到房管局递件的日期,但是陈先生的物业还没有被解封,而此时李女士也并没有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天无绝人之路,两天后,该物业得以解封。陈先生于是告诉李女士说可以向房管局递件交易了,不过李女士这次并没有继续完成交易手续。

双方互不通音讯过了一个星期。一周后,陈先生突然收到了李女士的律师函,内容是因为陈先生违约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李女士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赔偿双倍订金。陈先生不服,于是向法院提出上诉。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专业意见:

法务组许小姐介绍,该个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李女士在房屋不可以正常交易的情况下,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而是在房屋可以正常交易的情况下,却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而且当物业被查封时,陈先生已主动告之李女士,陈先生的违约行为无法界定,因此法院判决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合同,买卖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专业人士表示,当交易遇到上述类似情况而无法继续进行时,买卖双方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书面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宽限一定的时间,这样才能给法院一个明确的判决依据,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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