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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项目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用地和公务用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如的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如的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用地。
(6)经批推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显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一律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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